财经要闻 | 专家视点 | 钢铁市场 | 矿权转让 | 最新法规 | 选矿设备 | 港口报价 | 宝贝矿产 | 上市公司 | 地质公园
产业资讯 | 国企动态 | 能源市场 | 项目合作 | 跨国投资 | 勘探设备 | 国际展会 | 企业会员 | 人才市场 | 珠宝鉴赏
国际矿业 | 市场预测 | 有色市场 | 矿权拍卖 | 使馆信息 | 破碎设备 | 矿区巷议 | 地勘简讯 | 资源开发 | 矿业院校

网站首页 矿业新闻 市场动态 矿权交易 矿石交易 金属供求 政策法规 国际合作 展会信息 矿经论坛 矿业设备 地勘动态
0
全球矿产资源网——您当前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行业动态 >> 交易指南
  交易指南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日期:2008.03.14 资讯来源:01 浏览人次:66189

(1999年6月7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综字[1999]74号)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
 
    (一)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
 
    (一)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可以开支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已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国有地勘单位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8240;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全球矿产资源网无关。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相关信息  
· 矿业主要税收 · 外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矿业主要收费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 矿业开发相关事宜 · 矿产资源管理机构
· 矿业开发相关事宜 · 探矿权、采矿权中介服务
 
矿业权评估机构推荐 更多>>
 ·  
交易指南 更多>>
 · 矿业主要税收  
 · 矿业主要收费  
 · 矿业开发相关事宜  
 · 矿业开发相关事宜  
 · 外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 矿产资源管理机构  
 · 探矿权、采矿权中介服务  
国际矿权转让 更多>>
 · 新疆阿尔泰金矿采掘寻求合作  
 · 蒙古国露天煤矿寻求合作  
 · 非洲大型高品位铁矿转让  
 · 非洲大型锰矿转让  
 · 朝鲜长洲铅锌矿转让  
 · 缅甸高品位铅锌矿  
 · 投资泰国铁矿 合作开采经营  
 · 铜矿矿权转让  
 · 巴西金矿项目:寻求合作  
 · 蒙古国南戈壁矿权转让  
产品展示 更多>>
 · 磁铁矿干式磁选机  
 · 矿用刮板输送机  
 · 颚式破碎机  
 · 矿石元素分析仪  
 · 新型铁矿干选设备  
 · 双盘摩擦压力机  
 · 冷轧带肋钢筋设备  
 · 矿用通信电缆  
 · 金属矿筛网  
 · 7655凿岩机  
客户服务:[www.worldmr.net]      电话:010-67187986 010-67193911
人才招聘 | 微信平台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邮箱 worldmr@163.com 版权所有:全球矿产资源网 京ICP备08010093号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