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土资发〔2012〕7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地热采矿权价款计算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1月9日
河北省地热采矿权价款计算办法
为有效推进地热资源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根据我省实际,对已有地热井开采企业续办采矿权、补办采矿权及新设立地热采矿权的,其采矿权价款根据地热开发项目开采热储层的资源条件、开发利用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计算公式为:采矿权价款=基础价格×资源占用量×综合系数。
一、基础价格:0.18元/立方米。
二、资源占用量=采矿许可证批准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批准年限
三、综合系数=热水温度系数×热储层系数×开发利用系数
1、热水温度系数
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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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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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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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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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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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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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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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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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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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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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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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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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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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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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热储层系数
热储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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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青白口、寒武、奥陶系等基岩型热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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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第三系
热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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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第三系馆陶组热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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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第三系
明化镇组热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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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热泉开放型热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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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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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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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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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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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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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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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发利用系数
开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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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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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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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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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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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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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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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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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