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的申请
(一)探矿权申请的基本程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外商,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
外商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及地点等;
2.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由该企业委任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授权书、代表机构各人员简历及照片。外经贸部门对外国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认定可以设立的,予以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获得批准证书后,即可携带批准证书及原来填写的申报表和上述四项证件、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及工作证。再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二)申请探矿权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在规定的时空范围内勘查;
②在作业区和相邻区通行、加设供电、水、通讯管线;
③临时使用土地;
④优先取得作业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⑤优先取得作业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⑧销售经允许回收的矿产品;
⑦勘查作业区不受干扰、不受侵犯;
②探矿权转让;
⑨探矿权出租;
⑩探矿权抵押。
2.义务
①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和完成勘查;
②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③按设计施工,不擅自采矿;
④综合勘查和评价;
⑥编写勘查报告,提交审批;
⑧汇交勘查资料;
⑦土地复垦、环境保护;
⑧勘查结束后,及时封填井、硐;
⑨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时,委托评估。
采矿权的申请
外商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要设立采矿企业。外商申请设立采矿企业,须经外经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
(一)采矿权申请的基本程序(如图3—1)
(二)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法;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规定的时空范围内采矿;
(2)销售矿产品;
(3)在矿区范围内建生产、生活设施;
(4)取得土地使用权;
(5)转让采矿权;
(6)出租采矿权;
(7)抵押采矿权;
(8)采矿权不受干扰、侵犯的权利。
2.义务:
(1)在规定时空范围内采矿;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资源;
(3)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保:
(5)接受监督管理,统计报告储量变动情况;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时,委托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