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房价涨跌喋喋不休,以及大城市居住环境越来越不能令人满意,很多城市居民想到周边郊县甚至更远的地方向当地农民买地自己盖房子,但是他们的梦想却破灭了。国家规定,城市居民只能购买开发商盖的房子,而农民也没有自由支配自己土地权力的自由。
在西方国家民众去乡下买块地,然后盖所房子享受那里的生活环境,是非常普遍的。但在中国的状况是,作为城市居民不能去农村购地建房,而农民也不能自由出让自己土地,期间必须要通过政府和开发商这个中间人来解决。这就好比,你去看病,不能直接找医生,还必须通过中间人,这是一个什么道理啊!那么是谁剥削了城里人去农村买房置地的自由?
其一,从宪法的角度来说,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由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正是因为宪法规定,中国的土地没有私有化,这才使得城里人无法在农村买房置地。
其二,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当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不过,上述规定有违民法中尊崇自由和选择的“私人自治”原则。即民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表示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变更和终止,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以裁判者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判断。
其三,从历史角度来看,土地改革早在解放战争时期已经开始试点,1950年之后全国性大规模的土改运动,完成了把地主、富农的土地基本平均分给每一个农民,确实做到了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耕者有其田的和谐社会景象。但是毛泽东于1956年搞合作化运动,又把土地收回来归集体所有,说白了就是归政府所有了。
至今我国所有的土地皆为国有或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所有基本上还是政府说了算的,类似亚国有)。改革开放之后,批租出去的仅仅是几十年的使用权,最多是70年,按理论上讲这使用权70年之后还是可以收回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城里人即使购买了农村的小产权房也没任何保障。
其四,从经济自由层面来说,由于城里人不能到农村置地建房,农民也无权出让土地,可以使开发商和地方政府通过商品房的建造,以及土地的出让获得巨大的利益,所以地方政府出于土地财政依赖的需要,并不希望农民的土地能够自由买卖。这使得中国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效率很低,致使很多地方土地白白荒废,不能创造巨大价值。
城乡分治已有五十年,当政府与媒体鼓励农民进城买房之时,却要明文禁止城里人下乡买房,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这不但没有真正保护农民的物权,而且部分剥夺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使之变成不可流通的死产,同时也减少了城里人的生活方式的选择。
当然也有部分专家表示担心,认为那些有钱的城里人会在乡村购置庄园,或使那些农民最后居无定所。但即使有这些风险的存在,仍可一事一议、具体研究,而不能“难为之政,一禁了之”,让全体居民为此风险变相买单。一个国家要为生活立法,为开放的社会立法,就是主张立法者当不厌其烦、不辞辛苦,尽可能赋予民众多一些经济自由与生活自由,而不是为了条文清洁与治理便利,减少甚至剥夺这种自由。